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鲁078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张林英、张兴亮等与李德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林英;张兴亮;李德香;陈有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507号原告:张林英,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原告:张兴亮,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李德香,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陈有为,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高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本院在原告张林英、张兴亮与被告李德香、陈有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