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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79号原告:何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