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台州市凯鑫特鞋业有限公司与林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凯鑫特鞋业有限公司,林友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台州市凯鑫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友富。被告:林友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凯鑫特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市凯鑫特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台州市凯鑫特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