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金红与崔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红,崔秀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杜金红。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秀霞。上诉人杜金红因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本案不应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三教堂北街,属于顺河回族区,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