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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金红与崔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红,崔秀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杜金红。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秀霞。上诉人杜金红因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本案不应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三教堂北街,属于顺河回族区,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