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香兰与王杨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兰,王杨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57号原告:陈香兰,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7163020,住苍南县炎亭镇西沙村望海新村41号,现在押。委托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杨仙,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115302x,住苍南县炎亭镇杨家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兰诉被告王杨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兰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陈香兰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