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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香兰与王杨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兰,王杨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57号原告:陈香兰,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7163020,住苍南县炎亭镇西沙村望海新村41号,现在押。委托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杨仙,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115302x,住苍南县炎亭镇杨家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兰诉被告王杨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兰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陈香兰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