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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正益××发展有限公司与裘某某、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益××发展有限公司,裘某某,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浙江正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大树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裘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益××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裘某某、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裘某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裘某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且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协议约定的履行地,故原告对二被告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应由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