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1、韦红兵、韦东岗、韦某某3、韦某某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1,韦某某1,韦某某2,韦某某3,韦某某4,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于2010年2月23日病故。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韦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韦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韦某某3,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韦某某4,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李某某2,男,汉族,农民,系郑某某之父。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李某某1、韦红兵、韦东岗、韦某某3、韦某某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郑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死亡。郑某某之父李某某2、郑某某之妻刑某某等推举李某某2为继承人代表人,2010年2月24日,李某某2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以李某某2为申请执行人,承受本案中郑某某一切权利,继续执行本案。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死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2)项,第20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李某某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