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海盐县××光明助剂厂××加油站、海盐县××光明助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海盐县××光明助剂厂××加油站,海盐县××光明助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蟹浦)。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聂×。被告:海盐县××光明助剂厂××加油站,住所地:海盐县××××村。代表人:胡甲。被告:海盐县××光明助剂厂,住所地:海盐县××××村。法定代表人: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光明助剂厂××加油站、海盐县××光明助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光明助剂厂××加油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县××光明助剂厂××加油站的起诉。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步军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