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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谢某某、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谢某某,朱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73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路××号(常青藤互动商务楼)一楼。负责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谢某某、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