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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南县城关中心卫生院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城关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建司)。法定代表人吴波,男,县建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思林,男,汉族,系县建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商南县城关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城关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城关卫生院院长。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南县城关中心卫生院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9)商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城关卫生院向县建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7568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城关卫生院已自行支付申请人县建司项目经理周思林工程款50000元,下欠拖欠工程款125685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9日在本院主持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在3月30日以前由城关卫生院再付给周思林工程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下欠75685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由城关卫生院在6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2535元由城关卫生院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