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孙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3月14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于1987年7月11日生育了一女取名王乙,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又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取名王某乙。被告自从1995年6月份开始有了外遇之后,对家庭生活不顾不问。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非但听不进好言相劝,且迷上了赌博,还借了高利贷来进行赌博。尽管如此,原告还是尽自己一切努力来维持这个家,并向他人借款来建造房屋和供养儿子。原告的用心良苦及实际行为也没有打动被告,被告仍没有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在2009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位于东塍镇××楼房(价值1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债务8万元由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孙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户口本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取名王丙的事实。(原告陈述女儿王乙已成家,户口已迁出。)3、借条3张(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的事实。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孙某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本院经审核,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为复印件,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于1××××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取名王某乙。2009年10月26日,原告孙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结婚时间长。本案中,原告孙某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孙某现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陶开明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