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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深圳市龙岗区布××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制造厂��以下简称布××厂)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何某某在仲裁阶段确认其2008年已休8天年休假,另在2008年10月份休了两天事假,布××厂已支付其中一天事假的工资。本院认为,何某某与布××厂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布××厂解除与何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布××厂提交了三份《警告书》,虽然第三份《警告书》未经何某某签名,但布××厂提交的《TC-31A主轴马达损坏调查过程记录》、《TC-31A主轴马达��坏分析报告》、《修理内容报告书》、《报价单》以及何某某本人书写的《31A37号机主轴马达安装经过》可以证实何某某存在第三份《警告书》所述事实。何某某在一年之内被布××厂处以三次警告处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布××厂规章制度,且其严重失职行为亦给布××厂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布××厂依据其《劳动守则》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布××厂无须支付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何某某上诉请求布××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布××厂是否应当向何某某支付年终奖1737元的问题,何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过约定,而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一种物质奖励方式,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其可依据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故原审法院判决布××厂无须支付何某某2008年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何某某该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何某某上诉请求的未休年假工资问题,何某某在布××厂工作已满10年,其依法享有每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因何某某2008年已休8天年休假,另有一天事假布××厂也已照常发放工资,应视为已支付了一天未休年假工资,故原审法院判决布××厂支付何某某剩余一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19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布××厂上诉称何某某2008年11月10日、11日均未上班而其已发放正常工作工资,应视为这两天已作带薪年休假处理,故其无须支付何某某1天带薪年休假工资219元。但布××厂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某某该两天确实未上班,故本院对于布××厂的主张不予采信,布××厂上诉请求无须支付何某某1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9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某某上诉称布××厂应支付其2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73.7元,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何某某上诉请求的社会保险的补缴问题,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何某某要求布××厂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循上述途径解决,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布××厂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制造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