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富X医院与被上诉人田X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富X医院负责人曹XX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上诉人深圳富X医院与被上诉人田X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深圳富X医院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田X系白城市中医院正式在编职工,在白城市中医院办理了病休手续后,来到深圳富X医院工作。在深圳富X医院工作期间,白城市中医院仍为田X按月发放基本工资,但并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于上诉人深圳富X医院提出的双方已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深圳富X医院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富X医院并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庭审中田X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审对该事实认定正确。但田X在深圳富X医院工作期间,仍属原单位白城市中医院正式在编职工,并按月领取基本工资,田X与原单位白城市中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与深圳富X医院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因此,田X以深圳富X医院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深圳富X医院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深圳富X医院提出的扣减200元罚款系因田X上班睡觉这一主张,本院认为,深圳富X医院提交的由侯XX写的《情况反映》,因侯XX并未到庭作证,故该《情况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无法确定,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田X在工作期间睡觉,因此,本院对深圳富X医院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对该问题的认定正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深圳富X医院应支付田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一审其他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判决;三、上诉人深圳富X医院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田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为”驳回深圳富X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深圳富X医院应按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履行支付义务,逾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5元,由深圳富X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