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国星与陈晓盛、李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国星;陈晓盛;李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4号原告:何国星,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5组。被告:陈晓盛,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大林村兴西片朝阳7巷西段49号之2。被告:李银萍,省普宁市流沙东街大林村兴西片朝阳7巷西段49号之2。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星与被告陈晓盛、李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国星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文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