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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费培根与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培根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134号(2009)湖吴商初字第2134号原告:费培根。湖州市织里镇织西社区姚才缝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606082053。委托代理人:江雷林,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孙祖,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255号。法定代表人:凌兰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培根与被告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纠纷一案中,费培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费培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培根撤回对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费培根负担。审判长杨军审判员费为民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