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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丁甲与陈某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陶民初字第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文亮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自幼由父母做主订立婚约。原告18岁时就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丁。××××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6年农历8月28日,原、被告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到杭州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2月20日,原告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陈某丙、儿子陈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陈某甲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儿子陈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陈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温某某初字第865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拱)暂字第330105200800026483号暂住证一本、杭州市半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原告陈某甲在庭审××××东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一本,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原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本院调取(2009)温某某初字第865号卷宗。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调取了被告陈某乙、女儿陈某丙、儿子陈某丁的户籍证明各一份、(2009)温某某初字第865号判决书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幼由父母做主按农村习俗订婚。1990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丁。××××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农历8月,原告离家到杭州务工。此后,原告曾于2006年农历年底及2007年7月间二次回家,其余大部分时间均在外地生活。2009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自愿××于××区状元镇××楼房的分割权。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结合,其婚姻基础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缺乏必要的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二年,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原、被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子女目前的生活现状,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认为儿子陈某丁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和被告陈某乙离婚。二、儿子陈某丁由被告陈某乙抚养至成年,原告陈某甲负担抚养费3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三、原告陈某甲依法享有探望儿子陈某丁的权利,被告陈某乙应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300元,其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