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仁芳与惠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仁芳,惠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方仁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进。被告惠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仁芳诉被告惠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仁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仁芳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