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尤心娒与李本来、黄加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本来;尤心娒;黄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本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心娒。委托代理人:郑宣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美。上诉人李本来为与被上诉人尤心娒、黄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雅丽、陈久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黄加美、李本来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1月14日登记离婚。2006年9月22日,黄加美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0.15元”,黄加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黄加美至今未还该款项。故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从2006年9月22日起至还款完毕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加美未作答辩。被告李本来答辩称:黄加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或生活经营,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原告诉称黄加美开办美容店资金困难所需向原告借款与事实不符;并且黄加美出具证明,该款借由林云珠使用,而黄加美一直以来都有赌“六合彩”,本案债务很可能是黄加美与林形成的非法债务,如果是黄加美的个人债务,应由黄加美个人承担。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加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加美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黄加美主张。现原告要求黄加美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利息约定0.15元与原告诉称的一分半显然不符,应视为约定不明,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于本案债务是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该院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被告李本来提供的证据2可以反映出二被告共同经营两家美容院。李本来自述黄加美从农历2007年间才开始有“六合彩”赌博行为,而本案借款时间为2006年9月22日,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李本来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予以支持。李本来称二被告关系一直不好,借款用于赌博,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黄加美、李本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尤心娒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09年1月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李本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黄加美的债务与尤心娒之间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借条约定的利息0.15元明显属于非法的高利放贷,一审判决以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为由,从而否定双方存在非法高利贷的事实,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即便是合法债务,也系黄加美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与黄加美属于再婚,而且结婚以来一直关系不好,并于2007年离婚。黄加美不可能借钱用于家庭支出。黄加美一直有赌博的恶习。该份借条中写有“经手人林珠”字样,很显然,林云珠对该笔借款的用途十分清楚,该笔债务很可能就是六合彩参与者三方之间产生的非法债务。3、上诉人提供的黄加美自己的陈述材料也明确证实该笔借款系林云珠使用的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被上诉人尤心娒答辩称:双方对借款6万元是没有争议的,上诉人称该6万元不是用于家庭借款,而是黄加美赌六合彩的非法赌债。但是从借款时间看,当时黄加美并没有参加六合彩,借款的用途是办美容院。上诉人称本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他们已经离婚,是黄加美个人债务,该主张没有依据。借款6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借款利息实际履行的是一分五,本案并非高利贷。被上诉人黄加美未作答辩。各方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黄加美向尤心娒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并由黄加美向尤心娒出具的借条为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本来和黄加美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本来应否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诉人李本来上诉称“上诉人与黄加美属于再婚,而且结婚以来一直关系不好,并于2007年离婚。黄加美不可能借钱用于家庭支出。黄加美一直有赌博的恶习。该份借条中写有‘经手人林珠’字样,很显然,林云珠对该笔借款的用途十分清楚,该笔债务很可能就是六合彩参与者三方之间产生的非法债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属于可能性的分析,黄加美虽然在一审提供的陈述材料中提到60000元借款为案外人林云珠用于赌博,但对此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原审认定60000元借款为李本来、黄加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李本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月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