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留俊与河南威佳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威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5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威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魏晓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娅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留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威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刘伟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威佳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开封威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非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封威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