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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10号原告:袁××。被告:杨××。原告袁××为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启林独任审判。同年9月3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2月24日,经院长审批,本案延长审限15天。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起诉称:2008年12月26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9年1月26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该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0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从2009年1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借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单各1份,并申请证人叶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杨××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单已经当庭出示,证人叶某已出庭作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用。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杨××尚欠原告袁××的借款事实清楚,杨××应当予以偿还。借款届期后,被告仍没有归还借款,应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09年1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繁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