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方四华与余晓霞、余建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四华,余晓霞,余建胜,余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方四华。委托代理人姚月武、何朝丹。被告余晓霞。被告余建胜。被告余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四华与被告余晓霞、余建胜、余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四华于2010年2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余晓霞在庭外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方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元,由原告方四华负担(原告方四华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02元)。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