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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方四华与余晓霞、余建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四华,余晓霞,余建胜,余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方四华。委托代理人姚月武、何朝丹。被告余晓霞。被告余建胜。被告余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四华与被告余晓霞、余建胜、余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四华于2010年2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余晓霞在庭外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方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元,由原告方四华负担(原告方四华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02元)。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