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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炳生与中华联财险公司商洛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刘炳生,男,系商南县住宅开发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联财险公司商洛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华,系该公司经理。刘炳生诉中华联财险公司商洛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华联财险公司商洛支公司给付刘炳生医疗等费47794.44元、车辆损失费4195.00元。2009年12月4日刘炳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华联财险公司商洛支公司向本院交执行款项52669.44元(含医疗费47794.00元、车辆损失费4195.00元、执行费680.00元),并由权利人刘炳生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