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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邹××、张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邹××;张甲;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10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邹××。被告:张甲。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邹××、张甲、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要求与三被告庭外解决为由,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张甲、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张甲、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撤回对被告邹××、张甲、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