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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2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4-16

案件名称

夏秀平与崔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秀平;崔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5329号 原告:夏秀平,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崔旭,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夏秀平与被告崔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夏秀平以被告崔旭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夏秀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秀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秀平负担。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卫红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