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182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4-16
案件名称
夏秀平与崔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秀平;崔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5329号 原告:夏秀平,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崔旭,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夏秀平与被告崔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夏秀平以被告崔旭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夏秀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秀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秀平负担。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卫红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