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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连新与李钟琴、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新,李钟琴,赵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57号原告赵连新,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委托代理人杜文正(特别授权),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系原告儿媳。被告李钟琴,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被告赵永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新诉被告李��琴、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新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芳芳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经新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