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连新与李钟琴、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新,李钟琴,赵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57号原告赵连新,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委托代理人杜文正(特别授权),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赵家新村一弄2号,系原告儿媳。被告李钟琴,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被告赵永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王家桥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新诉被告李��琴、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新撤回对被告李钟琴、赵永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芳芳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经新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