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292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19元,退还原告209.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 颖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