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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292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19元,退还原告209.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 颖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