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国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某某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张某乙,现年19岁,小女张某丙,现年9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生性散漫,好吃懒做,又好赌,为此夫妻俩经常吵架。被告不仅把自己赚来的钱拿去赌以外,还经常想方设法从原告那里要钱去赌。近几年来,被告有钱时就去赌,没钱时就在家,还有事没事找原告的麻烦。面对被告的种种行为,原告不知劝过多少次,可被告根本不知悔改。对子女、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家里的日常开支全部由原告辛苦赚钱来维持。近几年,被告根本没有拿一分钱某家门。2009年因东某线拆迁,根据安排新建二层楼房三间背债数万元,而被告照赌不误,而且于2009年9月又借债,原告为被告归还赌债5万元,但被告仍无悔改。面对被告的所作所为,原告对其已失去信心。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随原告生活,张某丙随被告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2.保证书1份。被告张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生育情况属实,但对于诉称的赌博是没有的,只有亲戚、朋友间打打麻将是有的。夫妻间偶尔也有些小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2009年房屋拆迁后,政府批准建房用地,家庭成员(共六人)重新建造了漂亮的二层楼房四间和二间大平房,内部装修也很好,建房装修共花去了60余某某,尚有几万元的建房借款,不是大问题,去年年底刚搬入新居,“家和万事兴”,被告希望双方共同珍惜这美好的家庭生活。原告起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照片1张。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被告所举的证据,经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一、原告提供的: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保证书1份,拟证明被告有过错。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保证是经济条件不好,被告偶尔打小麻将,原告希望被告不借钱。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被告提供的照片1份,拟证明2009年建造新房,并挂着“家和万事兴”十字绣横幅,说明夫妻的寄意和期待,被告希望原告共同珍惜。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21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参与赌博,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07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借钱。嗣后,双方为经济等原因,仍矛盾不断。2010年1月27日,原告离家在外居住。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提交了保证书,但这并不能证明有法定的离婚情形,且也未提交其他有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后,理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也较好,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改正存在的问题,共同为家庭、子女着想,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予以改善,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余国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三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