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瓶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瓶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潘板××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被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城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杭州俊健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哲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