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浙0226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胡全祖与骆巧敏、薛瑞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全祖;骆巧敏;薛瑞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104号 原告:胡全祖,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骆巧敏,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薛瑞都,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全祖与被告骆巧敏、薛瑞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全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胡全祖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全祖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胡全祖负担。 审 判 员 陈双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 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