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宋乐臻与赵国玮、赵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乐臻;赵国玮;赵兴杰;王洪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509号原告:宋乐臻,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赵国玮,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赵兴杰,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王洪梅,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本院在原告宋乐臻与被告赵国玮、赵兴杰、王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朱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