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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清钱与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清钱;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清钱,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8-5号2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伟,成年,干部,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钱与被告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