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清钱与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清钱;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清钱,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8-5号2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伟,成年,干部,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钱与被告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