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浙江××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省××县青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边××。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李甲。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民航路××908。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系口头合同,不应由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由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