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仪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谢和某与谢俊某、潘某某、谢增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和某,谢俊某,潘某某,谢增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仪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谢和某,男,汉族,现年78岁,不识字,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一心桥村。被告:谢俊某,男,汉族,现年42岁,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一心桥村,系原告次子。被告:潘某某,女,汉族,现年42岁,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一心桥村,系原告二媳妇。被告:谢增某,男,汉族,现年56岁,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一心桥村,系原告长子。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和某诉被告谢俊某、潘某某、谢增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和某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