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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志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19号原告: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号桥(镇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徐永康,董事长。被告:赵志平,(身份证号码为330225196311253817),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东港村崔家岙1号32户。本院审理原告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琳龙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