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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陈××。委托代理人:虞××。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5元,减半2952收取,由原告钱××负担。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鸥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