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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学勇与楼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勇,楼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李学勇。被告:楼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勇诉被告楼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勇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勇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