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诸忠达与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忠达,徐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2号原告:诸忠达,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辉,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忠达诉被告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忠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