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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桔平与张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桔平,张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91号原告龚桔平,海市沿江镇上岙村310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上大路8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兴,越城区昌安东村41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桔平诉被告张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桔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