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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朱×、毛××。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