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静与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静,马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邓静(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08058325),女,198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明珠山村赵家冲组10号。被告:马高峰,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华舍街道张溇民生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静诉被告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