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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静与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静,马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邓静(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08058325),女,198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明珠山村赵家冲组10号。被告:马高峰,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华舍街道张溇民生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静诉被告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