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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玉利申请执行房某某、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利,房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海执字第00294号申请人刘玉利,男,满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房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海港区东港镇。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海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海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房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房某某银行存款5307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春海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