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金晓赟。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