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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金晓赟。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