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慈溪远洋服饰有限公司与付朋、慈溪市易商电器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远洋服饰有限公司,付朋,慈溪市易商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号原告:慈溪远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挺。被告:付朋。被告:慈溪市易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北路1498号赛亿工业园A2。法定代表人:毛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柏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远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朋、慈溪市易商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远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慈溪远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童平凡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