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蔡某某以被申请人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与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蔡某某以被申请人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4-8)-(4-11)。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申请人蔡某某以被申请人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某某算组为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依法参加了听证。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自行清算一事申请庭外协商,本院依法准许。2010年2月23日,双方协商未成,请求本院依法裁决。申请人蔡某某认为:宁波市江东区法院(2008)甬东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解散。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浙甬商终字第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某某算组进行清算。现请求对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解散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要求股东进行清算,但申请人作为股东未来公司,不予配合。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清楚,应该进行自行清算。申请人蔡某某提供邮件详情单及收据各三份、催告函一份,拟证明其催促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的事实。经出示,被申请人无异议。被申请人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提供邮寄凭证、函各两份,拟证明其发函要求申请人及另一股东洪某来公司进行清算的事实。经出示,申请人认可收到过,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各自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查明:2009年6月17日,宁波市江东区法院作出(2008)甬东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即行解散。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浙甬商终字第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09年9月4日,申请人发函被申请人及曾某某、洪某,要求召开股东会,并成某某算小组。9月9日,被申请人发函申请人及洪某,称已委托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要求两股东配合公司某算。本院认为: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成某某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被依法判决解散后,应依法在判决生效后二十五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某某算组,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解散申请后,双方在约定的协商期间就自行解散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蔡某某对被申请人宁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谢红丹审 判 员 庄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波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