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春国,嵇林海,宣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399号原告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金成东方国际10号楼1603、1604号。(注册号410100100049630)法定代表人沈杭德,董事长。被告夏春国,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富强路38号。第三人嵇林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春溪华庭103室。第三人宣宇亮,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筏头乡上皋坞村里窑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春国、第三人嵇林海、第三人宣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