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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施建中与殷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建中;殷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43号原告施建中,1196610200759,住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被告殷建民,96804050218,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中与被告殷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施建中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