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仙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吴某。被告:宋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年8月份,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年10月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1994年8月6日生女儿胡某某,现年17岁,现在仙居二中读书。原、被告于1998年9月20日生儿子胡某,现年13岁,在仙居城关一小读书。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执,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不负为人夫为人父之责,还动辄打骂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在2009年3月12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多次保证愿意照顾家庭,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却依然故我,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被告离婚已三个多月,并多次告之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时常打骂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答辩称:原、被告在甘肃省天水市登记结婚,结婚证被原告拿去藏起来了,原告讲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是不事实的。2007年后因原告要赌博,有一次放高利贷的人都上门要钱了,被告觉得很丢脸,因此殴打了原告,之前原、被告夫妻都是好的。被告打工赚来的钱都是用来养家的,仅在2009年4月份就给了原告42000元,其它时间也多次寄钱给原告,因此原告讲被告不负担子女的读书及生活费等家庭开支,是不事实的。被告在外打工赚钱,近几年原告没有上班,在家带孩子,夫妻过年都是在一起的,夫妻没有分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曾打过她,还劝原告不要赌博。原、被告没有大的冲突和仇恨,被告无法按受离婚的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于××××年结婚,于1994年8月6日生女儿胡某某,现年17岁,现在仙居二中读书,于1998年9月20日生儿子胡某,现年13岁,在仙居城关一小读书。二个子女的户口落实在天水市被告家。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从2007年后,被告认为原告有赌博行为,2007年曾用皮带殴打了原告,影响了夫妻感情。同时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及子女照顾不够,双方曾多次吵架。2009年3月12日原告吴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4月份,在被告保证照顾家庭并支付给原告及子女生活费42000元后,原告撤回诉讼。撤诉后,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为此再次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及本院(2009)台仙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因此即承认了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称原、被告在甘肃省天水市办理过结婚登记,尽管被告没有提交结婚证,但对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没有异议。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生有二个子女。尽管从2007年后,因被告认为原告有赌博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及子女照顾不够,多次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仍能共同生活,在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仍能支付钱款给原告作为原告及子女生活费,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多为二个子女的利益着想,增加理解和沟通,各自改正不足,不睦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003235)。审 判 长 吴国斌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