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有金与杨兴、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金,杨兴,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徐有金,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龙游塔石镇下樟坞村24号。委托代理人:卢礼成,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前叶村。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劳动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金与被告杨兴、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金于2010年2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徐有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已预收),由原告徐有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成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