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桦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文慧与被告李甲珠按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慧,李甲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杨文慧,女。被告:李甲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慧与被告李甲珠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慧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杨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