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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桦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文慧与被告李甲珠按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慧,李甲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杨文慧,女。被告:李甲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慧与被告李甲珠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慧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杨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