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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49号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横街船厂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邵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罗斌,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樟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岳林,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乐清市,根据地域管辖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为温州市鹿城区十里亭西南首“温州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站”,原告向合同履行地的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蓉 来源: